小吴在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上班,公司规定中午十一点半到两点为午休时间。
3月17日,11点半小吴吃过午饭后回到工位休息。忽然心脏病发,同事为其叫了救护车,但救护车到现场后,小吴已经过世。家属觉得小吴在公司午休时过世是工伤,需要按工伤待遇实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可知,猝死情形假如被视同工伤包括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职位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由此规定再结合问题所述情形可知,职员在公司午休时猝死,无疑符合规定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回答该问题的重点就是在公司午休是不是是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司法实践一般觉得,工作时间不可以狭隘的理解为劳动者在工作职位上的实质工作时间,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地区的状况下,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本题中,在公司进行的短暂午休是为满足职员基本生理需要的用餐和歇息时间,是为了下午继续工作所作的必要筹备,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职位的合理延伸,应当是工伤。但假如职工是在完全脱离工作职位的状况下如午休时间较长返家休息时猝死,则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